关于债权出售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当事人约定非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出售债权,未公告债务人的,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出售的公告不能撤销,但经受叫人赞同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出售债权的,受叫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用于债权人自己的除外。
受叫人获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遭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叫人倡导。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出售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出售增加的履行成本,由让与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赞同,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认可。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想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想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倡导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倡导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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