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导致幼女伤害的;
(六)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人负有监护、收留、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职员,与该未成年女人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本钱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三人或者轮奸妇女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导致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紧急后果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依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导致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导致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越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能超越基准刑的100%: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3)借助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4)对同一妇女多次推行强奸犯罪的;
(5)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法作案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能超越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职员、与未成年人有一同家庭生活关系的职员、国家员工或者冒充国家员工,推行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推行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方法推行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紧急残疾或者精神智商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推行强奸犯罪的;
(5)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推行强奸犯罪的;
(6)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裁判规则总结:
1. 受害者激烈反抗后逃跑致使未能发生性行为是强奸未遂并非强奸暂停一般在三年以下判处刑法,有机会缓刑。一般强奸既遂也有判三缓三的案例。
2. 大夫老师等特殊职业对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侵一般从重处罚正常三年以上。
3. 之前有自愿发生过性关系,不影响后面性行为非自愿的认定。仍然构成强奸罪。且不影响定罪量刑。
4. 被告人在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暂停,后使用口交形式进行猥亵,并说明不口交就继续推行强暴行为,被害人因恐惧给被告人进行了口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暂停,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构成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